信阳消息(吕志豪 吴未未)刑满释放不到两年,固始男子“再进宫”。日前,邓某因在歌厅娱乐时,与同在歌厅唱歌的他人发生纠纷,继而发生厮打,一怒之下砸毁歌厅设施,被固始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赔偿原告损失14680元。
今年4月7日21时许, 邓某在固始县城区陈元光广场“万紫千红”歌厅娱乐时,与在歌厅唱歌的他人发生纠纷,继而发生厮打。对方从歌厅逃离后,邓某为发泄气愤,用该歌厅内的凳子将歌厅的点歌系统主机、大理石茶几、吧台等砸毁。后经固始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财物损失价值14680元。
据了解,邓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12日被浙江省嘉兴市秀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1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吴江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1月10日刑满释放。
日前,固始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邓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