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何 骁)日前,光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专门盗吸路边货车柴油的盗窃案件,两名“油耗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和9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王某、潘某系连襟关系。2013年经被告人潘某提议,二人预谋盗窃货车柴油。从互联网上购买作案工具,学习掌握犯罪方法后,二人于同年3月至4月租车流窜于潢川至周边县国道沿线,多次将停放在国道沿线的货车内柴油盗走(其中2013年4月20日在潢川县白店镇通往沪陕高速路口将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货车内柴油盗走)。二被告人盗取柴油后分别卖给潢川县华英集团司机冯某某、周某某,共计500余升,价值人民币3100余元。同年5月4日23时许,二被告人在312国道光山县寨河路段寻找作案目标时,因形迹可疑,被光山县公安局寨河派出所民警盘查,在盘问时王某主动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二被告人亲属退出了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购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公安机关盘查时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发觉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潘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亲属主动退出全部赃物,缴纳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犯盗窃罪被判刑后,不思悔改,继续盗窃作案,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