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部司法解释于今天起施行。

■明确界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

1.对于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2.对于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明确规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2.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3.致使学校、医院、厂矿企业、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4.造成行政村或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5.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明确规定了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五种情形。《解释》第三条规定了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1.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

2.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5.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

■依法对五种情形加重处罚。《解释》第四条对“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加重处罚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

1.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4.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明确界定了“虚假恐怖信息”的范围。“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据《新民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