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记者 吴 楠)养狗本是作为护厂防盗的工具,但养狗单位却因为疏于安全防范,让狗脱离厂区对他人造成伤害,近日,我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红星工业园区的一家公司支付给受害人何某七万余元的经济损失费。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12年6月10日下午6时许,受害人何某骑电动三轮车带着儿子从红星工业园区一公司大门前经过时,刚好碰上该厂的看门人将大门打开,从厂子里突然窜出来三条大狼狗奔跑着向她们母子俩扑过来,躲避不及的何某被其中一条狼狗扑倒,连人带车重重地摔伤在地上。因伤势过重,何某当天晚上被家人送到了信阳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检查,何某右肱骨外斜颈骨折、大结节撕脱骨折,右胸部软组织挫伤,右面部皮肤擦伤,不得不住院治疗16天。何某及家人依法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该公司饲养狼狗,作为护厂防盗的工具,应当加强对饲养动物的管理,但是因为疏于防范,致饲养动物脱离厂区造成他人损伤,该公司作为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受害人何某的伤势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因此,法院依法判处该公司一次性赔偿受害人何某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71398.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