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何骁 夏惠凤)光山女子张某讨债不成怒伤债主,赔偿损失又领刑,700元债权换来7万元债务。

2013年4月27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到光山县十里镇吴明村街道汪某家中向汪某索要其丈夫生前所欠的700元钱,因言语不和,两人发生厮打,张某用脚将汪某右腿膝部踢伤。经法医鉴定,汪某右小腿上段钝挫伤致右胫骨平台粉粹性骨折,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张某被逮捕后其亲属与汪某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汪某经济损失7万元,汪某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因讨债冲动,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赔偿情况,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