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吕志豪 吴未未)一男子因与本村村民地界纠纷,持砖头将对方脚踝砸伤而获刑。2013年8月15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3年3月12日9时许,被告人余某与本村村民傅某因责任田边界问题发生纠纷,并引起双方厮打,余用砖头将傅某脚踝砸伤。经固始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傅某的伤情为轻伤。

事件发生后,经群众报警,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抓获。

2013年3月30日,被告人家人与被害人达成协议,由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5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因民间纠纷引起,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固始县司法局出具书面意见书,称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愿意对其实施帮教,综合本案案情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