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吕志豪 吴未未)一名73岁的老汉跟一名80岁的老汉因为相邻纠纷互不相让,二人不惜肉体对决,厮打造成年长者右下肢扭伤致残。2013年8月13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万某管制一年;被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袁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合计16911元。

被告万某现年73岁,被害人袁某现年80岁,双方比邻而居。2013年2月4日,被告家人沿屋后的水沟边砌砖混墙,被害人认为此举侵害了自家的宅基。16时许,两家在被告人家中发生撕扯、互殴。期间,万某与袁某均摔倒在万某门前的地上,致袁某右侧股骨转子间骨折。

经固始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袁某系钝性外力扭伤右下肢,其损伤程度属轻伤。2013年2月5日,袁某入住固始县人民医院治疗,2013年2月8日出院后至固始县草庙集乡瓦庙村卫生室治疗,花医疗费7629.90元、鉴定费1200元、交通费650元。

同年5月22日,经信阳天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袁某因外伤致右股骨转子间骨折,符合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万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的犯罪行为给原告袁某人身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当赔偿其相应的损失。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被害人亦有一定过错,应减轻被告相应的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