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吕志豪 吴未未)车辆肇事本应依法处置,两车相撞后 ,两车主互不相让,一人出言不逊,结果遭到对方老拳“伺候”,打人者也因此破财领刑。2013年7月31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3年4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驾驶轿车行驶至固始县城区中山大街与小十街交叉口处时,因超车与被害人郑某驾驶的长安面包车碰撞。双方停车后,郑某对杨某破口大骂,杨遂挥拳对郑左眼、鼻子各打一拳。

经医院诊断,郑某鼻尖部骨折并鼻部软组织挫伤;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并左侧眼睑部挫伤,左侧球前积气。固始县公安局鉴定认为,郑某左眼系被钝器损伤,其程度为轻伤。

2013年5月8日,被告人杨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3年6月8日,被告人家人与被害人就有关赔偿事宜达成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60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杨某所在社区矫正机构认为,被告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非监禁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