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记者 吴楠 通讯员 孔晶晶)女子到银行取钱时,竟然发现自动取款机内有他人遗忘的信用卡,在贪念的驱使下,她取走了卡内的1.5万元。7月23日,罗山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胡丽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事情的起因还要从2012年4月20夜晚说起,被告人胡丽到罗山县某银行自动取款机处取钱时,发现旁边的一台取款机显示器画面与其他的不一样,仔细一看,竟然有张银行卡没退出来。面对天上掉下来的馅儿饼,胡丽在内心贪念的驱使下,取出了银行卡,并按照卡背面的密码取出了卡内的1.5万元,随后又将这1.5万元存进自己的银行卡内。此时的胡丽怎么也想不到内心的一时贪念,会让她付出沉重的代价,等待她的是法律的制裁。

此后,失主李光于4月22日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丢了,卡内的钱被人取走,遂报案,胡丽因涉嫌犯罪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胡丽的亲属将赃款1.5万元退交到法院,退还给了被害人李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丽拾到他人遗失的信用卡后,冒用他人信用卡,取用1.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胡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丽亲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代其将赃款1.5万元全部退还给被害人,依法可以酌予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