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何 骁)光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男子张某因一次冲动的行为,被判刑四个月,并赔偿损失56万元。宣判后,张某追悔莫及。

张某的弟弟张某某系乡村农电工,协助管理本村居民用电。2013年2月28日上午,张某某发现本村村民王某家电表有安全隐患,便停电让其整改。11时许,王某夫妇及其他兄弟几人到张某某家质问停电事由,双方因言语冲突引发厮打,此时,被告人张某闻讯赶到现场后,认为王某等人欺人太甚,手持螺丝刀扎向王某某颈部,后逃离现场。王某某受伤后当日被送往光山县中医院治疗,后转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头颈部外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侧脑室积血。经光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山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告人张某某于2013年3月12日到光山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王某某因受伤共计支出医疗费366032.83元。案发张某赔偿被害人损失56万元。王某及其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系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因民间纠纷引发,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