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吕志豪 吴未未)固始县农民赵某15年前把自家的一处房宅连同四周的承包地、菜园地转让他人。时过境迁,土地收益年年看涨,赵某也越来越后悔。于是,15年后,他径直阻止当年的受让人刘某在土地上抽水栽秧,非要要回原来的土地不可。2013年7月19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依法确认原告刘某对6.0504亩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原告刘某原系固始县三河尖乡居民,1992年经县政府迁移安置至固始县胡族铺镇。1996年8月26日,刘某购买被告赵某的一处房宅:主房三间,厨房一间,房屋周围的承包地、菜园地共计6.0504亩(含宅基地)一并转让给刘某使用。之后,刘某搬至该房宅,不久办理该村民组的身份证和居住门牌号。

1998年国家对农村实行土地第二轮承包时,刘某于1998年8月1日与本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期自1996年8月1日始至2026年8月1日止;胡族铺镇人民政府为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土地一直由刘某耕种,交纳农业税及附件费。期间,被告赵某一直未有异议。

2011年5月16日,刘某在耕地里抽水预备插秧时,遭到被告赵某的阻止,赵某要求收回该块土地。刘某无奈报警,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基于与被告赵某签订的合同取得6.0504亩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并实际承包经营多年。后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基于合同取得的耕地(含老宅基地、菜园地转化为耕地)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被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是其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书面凭证。被告阻止无理。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