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易延友微博评李天一案称:“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此言引发热议。事实上,1984年两高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对强奸案件法律问题的解答中明文规定: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7月17日《潇湘晨报》)

按理说,在“社会危害性”问题的讨论上,教授是有言论自由的,观点如果只代表他个人,也就不必炒得沸沸扬扬。而网民们所以敏感,其实是与这个案子的某些特殊性有关系,比如一些人担心本案嫌疑人的特殊身份会不会被“司法优待”。当新任律师信心满满地表示作无罪辩护之后,一些网民敏感的神经变得更敏感。但律师作轻罪或无罪辩护,一是属于律师的事,二是主要取决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愿,是人家的权利,理论上说不会影响到司法公正。

如果说,舆论对司法会有一定影响,那么有关于此案的一切舆论,都令人担心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特别是来自名牌学府的法律学者,一是其“强奸危害性”观点会否为舆论担心的情况助力;二是此观点既出自资深法律学者之口,不谙内情的公众,会不会以为,司法口径上确有以身份考量危害性之说?

但不管怎么说,“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的观点都是严重违背“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的。易教授说,“顺着无知大众说话远比说出真理容易”;而我认为,相对于学者来说,有些时候大众或许存在“无知”的问题,但学者的观点也未必都是真理。至少,“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不是真理,易教授修正后的“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也不是真理。法治语境里的真理是,只有公民、权利,而没有等级公民、身份公民之分,没有高级权利与低级权利之分。这是普世通行的法治与权利规则。而易教授的“危害性说”,是因身份、职业而将公民划分了权利等级,这种权利等级意识是反法治原则的。

现实中,确实因身份不同,而司法考量不同的现象。比如,官员遭诽谤,自诉案件就变成了公诉;老百姓家里丢了孩子,甚至被胁迫卖淫,司法机关都未必给立案。易教授的“危害性说”与这些现象应该无关,但我们却不能不承认,李天一案中如果受害人是权贵人物,“理论上说”,其危害性的司法考量或要比“陪酒女”重得多。

有人认为,易教授或许是想说某种职业身份的人会具有的一系列行为,本身构成一定的过错。遗憾的是,在微博上却呈现出来的是笼统的针对一个职业身份。而我认为,若自己没表达清楚,就不要怪“大众无知”;而如果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作“过错假想”,则是对“职业”的有罪推定,也是有悖于法治精神的。 (马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