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吴未未)一男子驾车将他人摆放在道路上抽水用的塑料水管轧破,引发口角。双方没有选择依法处理,而是自行了断,结果小事酿成刑事。2013年7月16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车主即被告人王某管制六个月。

2012年5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面包车,从固始县往流镇余棚村杨圩村民组前往204省道途中,行驶至余棚村村部附近路段时,轧破了农民叶某放在道路上抽水用的塑料水管。双方发生口角,叶某要王某赔偿,王某气愤地说:“谁让你把管子放路上的?”结果,王某下车将叶某殴打致伤。

经固始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学鉴定,叶某头部受伤,损伤程度属轻伤。

2013年3月29日,被告人家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70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2013年3月31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且鉴于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故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