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邓 艳)近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合法权益的意见》,对律师人身权、阅卷权等予以明确。

该《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一、保障律师“通行权”。律师进入法院、法庭时,一般情况下可不经过安全检查,出示律师证、出庭通知书或其他证明执业需要的手续后即可进入法院、法庭。二、保障律师人身权。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或庭审结束后遭遇当事人及其家属围攻时,法院要依法制止,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律师的安全。三、保障律师阅卷权。法院设立专门的律师阅卷室,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条件。阅卷室配备纸笔墨等基本办公用品,有条件的法院可以配备饮水机、水杯等设施。法院各业务部门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律师阅卷,充分保证律师的阅卷时间和阅卷便利。律师复印案卷材料时,法院不得收取超出复制成本费以外的费用。四、保障律师发言权。法官在庭审中应当认真听取律师发言,依法保障诉讼各方的陈述、辩论和辩护权利。除明显与案件争议焦点无关或另一方提出正当异议外,法官不得随意打断律师发言,不得省略法庭辩论程序。在审理共同犯罪案件中,应当保障每位律师的辩护权。法官应当充分考虑律师的辩护或代理意见,无论采信与否,都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理由和结论。五、保障律师受送达权。法院应当依法向律师送达出庭通知,在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的同时也应向律师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