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吴未未)一包工头在承包建房时心存侥幸,作业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简易吊砖作业,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致一工人重伤而死。该包工头因此触犯刑律。7月15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2012年2月,被告人吴某在固始县城区凤凰新城承包一建筑工地的吊砖工程。其在施工作业时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简易吊砖设备进行吊砖作业,同时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当月16日,吴某雇佣的吊砖工人徐某在吊砖时被落下的砖块砸中头部,受重伤。徐某经送医院抢救医治无效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徐某系被钝器损伤头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固始县安全监督管理局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起安全责任事故,吴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家人达成赔偿协议,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

2013年4月7日,被告人吴某主动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无建筑承包资质,在承包建房施工过程中违反建筑企业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认罪悔罪明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所在基层司法组织出具书面意见,愿意对被告人实施帮教。综合案情及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