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高海波)日前,浉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擅自转卖货物引起的债权纠纷案件。

2001年3月,经王某与第三人李某口头协商,由王某将其所购得的夏枯草交于第三人李某转往广州销售,第三人李某收货后运往广州,经征得王某同意,由第三人李某将其所收王某供给的夏枯草交于张某进行销售。张某收货后,以市场滞销,夏枯草尚未销售等为由,未向王某支付货款。经王某和第三人李某共同催索,由张某向第三人李某出具一份收货收据,裁明:“今收到李某交来夏枯草205包,每包重75公斤。”张某出具收货收据后,当面将其出的收货收据交于了王某。后经王某多次索款,张某以王某所供夏枯草已交于朋友为由搪塞。王某索款无着,故诉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由张某承担拖欠夏枯草款87637.5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王某将其所有的夏枯草交于第三人李某销售,第三人未予售出。后经原告同意,由第三人将原告该批货物交由张某接受销售,张某接收货物后向第三人出具了收货收据,对此应视为债权债务关系的转移。事后,第三人李某将张某出具的收货收据交于了王某。张某收货后,经询问其自认所收王某所供的夏枯草已由其自行交于他人销售,张某出售原告货物后,长期拖欠原告货款未予偿还,是造成此案纠纷的原因,对此应承担相应民事清偿责任。张某未经王某同意擅自转售货物,事后也未取得王某同意,张某以他人未向其支付货款为由进行抗辩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张某向王某支付货款共计8763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