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养犬市民:

随着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饲养犬只的普及,全市养犬数量增幅明显,这些忠诚可爱的小动物给养犬业主增添了生活乐趣。狗对主人非常忠实,但对别人特别是陌生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尤其是大型犬只和烈性犬只,具有很强的攻击性,如果看管不善,很容易伤害到他人的人身健康,甚至是生命安全。今年以来,北京、上海、山西、辽宁、广东等地发生了多次犬只伤人事件。尤其是近期,山西运城、辽宁大连和浙江等地发生恶犬伤人至死案件,中央电视台反复播出,应引起广大市民特别是犬只饲养人的深思。看管好你的爱犬、文明养犬是每位犬只饲养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市中心城区犬只管理办公室在此郑重警示城区养犬市民,在饲养犬只时务必要遵纪守法。

2006年市城管执法局、公安局、畜牧局、卫生局、工商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信阳市城区犬只管理的通告》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中心城区养犬必须登记、免疫、办证;犬只必须拴养或圈养;禁养一切大型犬只,特别是藏獒、杜高、狼狗等烈性犬只;小型犬外出时,必须束犬链,须由成年人牵领,应避开老人和未成年人;养犬不得干扰别人生活、不能伤害他人;不得携犬进入医院、学校、市场、商店、饭店、公园、体育场、影剧院和超市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导致狗咬死人的,主人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养犬不办证、不免疫、干扰他人生活、伤害他人人身,均构成违法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还可能构成犯罪。为了我们这座城市家园的安宁、社会和谐,也为了你和他人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请你管好你的爱犬,做守法市民,争做文明养犬、规范养犬的模范。

信阳市中心城区犬只管理办公室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