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开始,“常回家看看”成了子女的法律责任。当天,不少网友对此吐槽:“全国很多在外打工的孩子都违法了!”因为,到底间隔多久回家一次才算“常回家”?怎样的“看”,才算是“看”?相关法规对此并无细化。

在小编看来,将“精神赡养”纳入法律范畴,把“精神赡养”从道德责任“硬化”为法律义务,是一种法律的进步。因为,“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不孝子女”这一小众群体。“常回家看看”入法,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依据,体现了法的善意。

但是,这一法规在可操作性方面确实先天不足。儿女不经常回家,有几个父母会真的去状告自己的儿女呢?即便判了也难执行。即便执行了,“逼”出来的“回家”,味道早就变了……

想回家看父母的人,即使没有探亲假,也会寻找机会通过调班等办法来挤时间;不想回家的人,即使时间再宽裕,也能给自己找到很多不能回家的说辞。所以说,回家看望老人,主要还是依靠道德观念进行约束。

中国社会中,孝顺的子女居多。有些人不回家,确实是因为忙碌的工作和生存的压力绊住了脚步。要是回家的时候没有后顾之忧;要是每个用人单位都将探亲假制度落到实处,给职工探亲创造条件;要是每次干部(员工)提拔(晋升)时,都优先考虑孝子或鼓励职工(员工)晒出年度“家庭日”活动剪影,做到从制度上促人尽孝,也许,“常回家看看”的法规,就没存在的必要了。

(覃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