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该法首次将“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写入条文,也就是说即日起,老人可以因子女不常回家看看作为单独的诉讼请求将他们告上法庭。

1日上午,无锡市北塘区法院对一起赡养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老人作为原告,其中一个诉求就是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老人的女儿作为被告,被法院“判处”平时每两个月至少需至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传统节日要额外安排看望。据悉,这也是该法实施后的全国首例“常回家看看”诉请的判决。

北塘法院院长袁挺介绍,虽然该法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条文,但对于如何监管执行并没有作出规定。法院为此先后3次召开专门会议,探讨如何让“常回家看看”的判决具有可操作性。

针对不惧罚款但爱面子的人,与会代表建议,通过其工作单位向其施压,“连对父母都不孝顺,还谈什么为单位服务呢?”

至于拘留,大家表示,这是最坏的结果:“如果都拘留了,说明父母与子女已经撕破脸,关系破坏到无法挽回的地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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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阻挡了游子回家的脚步?

老龄化时代已经到来,是什么阻挡了游子回家看看的脚步?看不见、摸不着的探亲假制度恐怕难辞其咎,而包括带薪休假等休假制度难以落实的背后,更是法律法规不健全和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在作怪。

我国“探亲假”中规定,对于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规定同时指出,享受这样规定的前提是“与父亲、母亲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对于分居两地的家庭而言,本身就能满足“与父亲、母亲不住在一起”的条件,但是如何界定“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呢?

尽管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然而,对于用人单位如果违反这一规定又该有怎样的处罚措施,却没有更多的解读。

“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当“休假权”遭遇“生存权”,由于员工和单位的地位不对等,不少劳动者在本来可以共生的“饭碗”和“权利”之间选择了保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