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董王超 刘俊)与同学在他人栗园捡拾栗子,被栗园主人发现后遭到追赶,在惊慌失措的情况下,从未设任何警示标志的采沙处蹚水过河溺水身亡,一条年轻的生命就这样悄然殒去。6月24日,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依法判决采沙人张海(化名)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0580.09元;栗园主人曹强(化名)承担5%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430.01元。

2012年10月2日,原告李正东(化名)之子李乐(化名)与3名高中同学一起蹚水过河到对岸曹强承包的栗园捡栗子时,被曹强发现,曹强边喊叫边追赶,李乐惊慌失措地逃出栗园后在蹚河时溺水身亡。经查明,该河道系张海经营采沙范围,在采沙范围内未设立任何警示标志。2012年5月4日,罗山县水利局曾因为该河道安全警示标志不完善、无安全防范和补救措施等问题,对张海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和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在受到侵害时有要求赔偿的权利。李乐的死亡系曹强的追赶和张海违规采沙、未采取安全措施和警示标志所致。鉴于李乐已年满十八周岁,且是高中在校学生,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蹚水过河的危险性,应当有注意安全义务,其本人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故酌定原告承担65%的责任。曹强追赶李乐虽无过错,但导致李乐慌不择路、蹚河逃跑溺水死亡,结合整个案发过程,其过错责任相对小些,酌定承担5%的赔偿责任。张海违规采沙未设立警示标志,酌定承担30%的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承担责任比例计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