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吕志豪 吴未未)五名未成年人见一名成年男子独自行走,顿生歹念,遂持刀劫财。结果,其中一人因不满14周岁未受刑事处罚,其余四人获罪。2013年6月21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案件。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飞、陈东、吴干、祁龙(均化名)有期徒刑一年半至两年,缓刑两年至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飞、陈东、吴干、祁龙事发时均为16岁。2012年6月2日7时许,四人与姚可(化名,未满14周岁)结伴行至固始县城郊乡城郊一中对面时,见行人吴某(男,1992年12月出生)独自一人行走。被告人王飞提议向吴某抢钱,众人同意。后五人向吴某要钱,吴某称自己没有带钱。被告人陈东即对吴某搜身,未搜到钱。于是又向吴某索要手机,遭到拒绝。其一伙对吴某进行殴打,被路人劝开。被告人陈东觉得不解气,遂提议每人再补上一脚,并朝吴某脸部打了一巴掌。被告人吴干踢吴某时,遭到吴某反抗。其一伙对吴某拳打脚踢,被告人陈东持水果刀对吴某背部砍数刀。后被告人一伙离开,被害人报案。

经固始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吴某躯干及下肢条状划伤属锐器损伤形成,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2年6月4日,被告人陈东被抓获;同年7月4日,王飞被抓获;7月16日,吴干到公安机关自首;10月1日,被告人祁龙到公安机关自首。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飞、陈东、吴干、祁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属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抢劫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抢到财物,抢劫过程中致被害人轻微伤,属抢劫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四被告人作案时不满18周岁,被告人吴干、祁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飞、陈东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