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贷款周折
能否拒付费?
案情回放:
张小姐经房产中介介绍预通过商业贷款购买二手房,约定中介协助办理贷款手续,办理贷款时银行告知张小姐因其预购买房屋建造已超过二十年,其贷款首付不能仅付三成,且贷款最多只能分20年摊还。为此,张小姐为多出的首付款费尽周折,认为因中介机构没有尽到提示义务,并拒绝支付中介费用,双方产生纠纷。
律师点评:
本案中,就房屋建筑年限超过二十年,办理银行贷款时相对于其他房屋存在一些障碍,中介机构应当对购房人进行提示,因其疏于提示致使购房人贷款周折存在一定的责任。但是,居间合同的主要合同目的是促进买卖双方达成交易,中介服务虽然存在一定瑕疵,但并没有影响合同主要目的的实现,张小姐拒绝支付中介费用行为并不合理。(苏 新)
带看收费是否合理
案情回放:
田小姐预购买二手房,同中介联系,中介多次带田小姐看房,但田小姐均不满意,最终购买期房。中介认为自己多次带领看房,但最终田小姐没有购买,应当支付“带看费”1000元,田小姐拒绝双方产生争执。
律师点评:
中介服务,属于居间合同的范畴,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对于二手房买卖,中介机构一般房成交价格总的的一定比例收取报酬。本案中,田小姐没有购买中介推介的房屋,居间合同没有成立,不用支付报酬,但中介从事居间活动中的必要支出有权向田小姐主张,至于主张的数额,则应当以其实际支出为依据,收取1000元“带看费”明显过高。
(苏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