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7日获悉,《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已启动,《食品安全法》将增加一些新的内容。主要包括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设立最低赔偿金,但对是否加大惩罚性民事赔偿还有待商榷。
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和第五届中国食品安全论坛17日同时在北京启动,其中食品安全法体系发展与完善成为最热的话题。消息人士告诉记者,《食品安全法》将有“两大突破”。
一是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现行《食品安全法》未要求食品企业必须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食品安全责任险是由食品流通领域经营企业投保并缴纳保险费,主要承担食品销售企业由于疏忽和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或者食品中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予以补偿。
二是设立最低赔偿金。《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食品质量安全应成为企业的最大资源,而且还要提高违法成本和守法受益,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和有奖举报措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局长张勇指出,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亟须符合我国国情的管理理论、更缜密的法律制度设计、更先进便捷的技术创新,也需要诉求正当利益的监督制衡机制。
据悉,初步考虑最低赔偿金的标准为1000元至2000元。“一个人买包子,发生了食品安全事件。如果按照十倍惩罚性赔偿,最多赔100元,不足以威慑违法分子。而设立最低赔偿金,正好处理此类违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