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四年,我国首部《食品安全法》即将启动修订。记者近日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了解到,如何“重典治乱”将是《食品安全法》修订过程中,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讨论也会最激烈的焦点。(6月17日《新京报》)

造假掺毒的“创新”层出不穷,食品市场之乱,确实到了非重典不治的情形了。可是,修订并完善《食品安全法》以修复食品市场的健康秩序,前提是要对乱象准确“号脉”,只有对食品市场的“病灶”所在实现准确定位,才能保证修法的可靠“疗效”。

食品安全的种种隐患可以归结为两大类:其一是食品供应者弄虚作假,包括种植农副产品的农民、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流通企业在内;其二是监管部门执法不力,包括农业、质监、工商及药监局等多个部门。

在明确了食品安全隐患的两大主体之后,不妨再“细分”一下哪一方的隐患更值得警惕。食品供应方确实是毒害食品的“始作俑者”,种植硫磺生姜、镉大米、农药“套袋苹果”是农户的无德,出售毒皮蛋、苏丹红辣酱、三聚氰胺奶粉是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的无德。可是,在逐利的本能下,企业暗藏造假的动机本不是意外之事,而造假的动机屡屡膨胀成罪恶之举,此中暴露出一个共性的问题。譬如一个世上最简单的道理,普天之下心存贪财、贪色、暴戾蠢动者比比皆是,为何胆敢以身试法者少之又少?一言以蔽之,维护平安、有序的生活环境,不怕任何个人或者法人心怀不轨,就怕执法不能到位。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市场出现乱象的根子在于法制环境的紊乱。执法到位的责任主体是谁?当然应该是相关执法部门,执法部门真心监管,再狡猾的老鼠也斗不过猫;执法部门无心监管,老鼠们自有百般妙计去耍宝。

然而,此前和当前的食品安全问责体系却不够明确,模糊了问责的重心。每当出现严重的食品公共安全问题,问责惩处的重心都放在一家或者几家被曝光的企业身上,身负监管职责的执法部门常常被匆匆放过。黑心企业的恶行,不过是特定食品在特定区域内造成危害,其危害是“点”上的;执法部门的失职渎职,则会造成食品安全体系形同虚设的危险,其危害是“面”上的。

再狡猾的狐狸也斗不过好猎人,造假者的狡诈不是造假得逞的理由。执法和立法良性互动是监管部门的分内职责,执法缺乏依据不是不作为的理由。监管携手联动是应有之义,所谓“多头管理”、“九龙治水”的矛盾也不是踢皮球的依据,监管体系自身分工都不明确,不是失职又是什么?

如果把食品安全体系比作一张网络的话,监管部门的工作秩序好比是一以贯之的“纲”,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秩序好比是一个个的“网眼”,只有切实对监管部门的监管形成铁的纪律,并进而对生产经营的监管到位,才能让食品安全网络“纲举目张”。《食品安全法》能否完善成为举国上下期盼的“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且看此次法律修订中,食品监管部门能否成为被监管的焦点和核心。 (许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