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吕志豪 吴未未)一高中教师醉酒驾车并将一摩托车车主撞伤。2013年6月9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方某系固始县一高级中学教师。2011年9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方某酒后驾驶自家黑色吉利牌轿车沿固始县城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黄河路与古城路交叉路口处,与时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时某受轻微伤。

经固始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方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方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