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聚众斗殴

两小伙落入法网

信阳消息(吴未未)两小伙因琐事发生矛盾,为发泄心中“仇恨”,两人各自邀来认识的朋友在网吧门口互殴,致一人轻伤。6月6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对该群体性犯罪案件作出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李某、张某、叶某、侯某、张某某、杨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缓刑四年至两年不等。

2012年3月4日17时许,郭某(已判刑)与徐某(不够刑事责任年龄)发生矛盾。后徐某电话找到被告人赵某、李某、张某、叶某、侯某、张某某、杨某等人;郭某找到范某等4人。双方在固始县城关镇黄河路聚众斗殴。互殴中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不久,被告人张某、杨某、侯某、李某均到公安机关自首。被告人赵某、张某、叶某被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李某、张某、叶某、侯某、杨某等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张某、侯某、张某某、杨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张某、张某某、杨某、叶某作案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酒后无德毁财物

一男子被判刑罚

信阳消息(董 霞)6月7日,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罪,以被告人邓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2012年12月18日10时许,在罗山县城关镇某KTV,被告人邓某酒后将KTV内的吧台、茶几等物品砸坏,并将其工作人员打伤。经罗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邓某毁坏的财物价值人民币2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故意毁坏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毁坏财物罪。邓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