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长春盗车杀婴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周喜军被判处死刑,并处罚金5万元;判其赔偿被害人家属1.7万余元。由于赔偿金额仅有罚金的1/3,这一判决引发外界质疑。被害者的父亲称,妻子90%不会再生育了,他们所受的损失何止区区1.7万元?
不过,这事恐怕并不能怪法官,因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仅限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并不赔偿精神损失。现在被害男婴已经死亡,家属就只能得到丧葬费了。
但是,存在并不等于合理,在“长春盗车杀婴案”中,法与情的相悖以极其突兀的方式显现出来,提示我们是不是该重新审视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了。
悖论之一,民事案件重于刑事案件?根据《侵权责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被侵权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根据最高法院对《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被害人却得不到精神赔偿。这意味着,如果某人误伤他人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伤者可以得到精神赔偿;而某人故意伤害他人构成犯罪的,被害人反而不能得到精神赔偿。
悖论之二,刑事处罚抵销民事赔偿?一个刑事犯罪行为,往往既造成了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也造成了其精神损伤。因此,对加害人的惩罚,处以剥夺人身自由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是并行不悖的,只有这样才能抚慰被害人、惩戒加害人。但是,法律规定民事侵权可以得到精神赔偿,刑事犯罪不能得到精神赔偿,这实质上是以刑事处罚部分抵销了民事赔偿。
悖论之三,要想赔钱就得同意减刑?一方面,司法解释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进行精神赔偿;另一方面,又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不受“不赔偿精神损失”的限制;而且“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如此看来,被害人及其家属要想得到精神赔偿,只能以和解、同意被告人减刑为代价。
很明显,这几个悖论的存在,都将对法治精神造成硬伤,让人们感觉到不公平。我希望立法者能认真调研并进行修改,别再让刑案被害人流血又流泪了。
(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