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友爆出,韶关始兴县连续两任水利局局长都因受贿落马,巧合的是,行贿他们的人中都有该县政协委员段凯兵。如今,两任局长身陷囹圄,而段却至今未被追刑责。(5月26日《南方都市报》)

受贿与行贿,是一根藤上结出的“并蒂毒花”。正因如此,对行贿与受贿同罚,既寄寓了公众的公平诉求与正义期许,也体现在了司法设计中。

我国刑法,对行贿罪早有界定,并规定:行贿超过20万元,必须立案追责,而且不能缓刑。

可在始兴这起对偶性犯罪中,两名受贿者固然落马了,行贿者段凯兵却安然无恙,何以如此?这或与行贿处理偏轻的“裁量惯性”有关。尽管行贿罪为祸不浅,但就现实看来,无论是查处率,还是量刑尺度,它都跟受贿犯罪不可同日而语。

就成因上讲,行贿与受贿确实是性质迥异。在潜规则盛行的语境中,行贿或带有些许被裹挟的成分;从法律角度看,为便于侦破案件,司法部门可能会将行贿与受贿“隔离”、分化瓦解,对“污点证人”适度豁免。

段凯兵未被追责,是否是因配合取证而被“从宽处理”,还是被无理由优待,我们不得而知。但可肯定的是,就算是因酌情减免,也不能罔顾法规,完全免责。违法不究,只会损害法律公信,也预埋了腐败的引线。正如有专家说的:“严惩受贿却又宽纵行贿,如此反腐跟开着水龙头拖地毫无两样”,受贿落马,行贿免责,只会造成负向激励,也侵蚀反腐制度的肌体。

(佘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