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消息(胡长志 阮锦东)5月10日,新县法院千斤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林地承包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984年新县卡房乡某村将部分山场分到各户,但其中乌头尖北坡有一块约30亩林地没能分开,只是分配给吴某父亲、高某、黄某父亲和黄某某等五户按人口数共有。因吴某父亲、黄某父亲过世,吴某和黄某进行了继承。2007以来,被告黄某一直侵占原告的共有山,各原告也不断地向村委会、乡政府、县林业局反映问题,但是此问题一直没能得到妥善解决,被告觉得相关部门并未采取措施,变本加厉地将共有地的2/3左右占为己有,并在上面栽杉树。四原告找被告本人要求退还时,被告竟拿刀威胁。原告高某、黄某、吴某、黄某某四人起诉至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四户的自留山并赔偿损失。被告黄某称从未侵占该块林地,并指出在自己的自留山种树有林权证为证据,合理合法,更不存在威胁他人之说。
2013年3月,新县法院依法对此案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双方对立情绪较大,当庭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5月,千斤人民法庭工作人员克服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等不利因素,到卡房乡某村进行勘查现场之后,在该村村部再次对该案进行了调解,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对双方当事人做了充分的调解工作,使双方当事人认识到了其中的利害关系,最终双方当事人意见达成一致,四原告向该法院撤回起诉,此次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