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见习记者 王 洋 通讯员 吴孔玉)近日,市中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团伙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的现场,来了两位特殊身份的“代理家长”——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成员白萍、方君,这是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市中院第一次实施“合适成年人”出庭规定。
据了解,本案被告刘小怡(化名)系未成年人,开始为该组织控制并参与卖淫,后经授意控制其他失足妇女卖淫,其身份具有特殊性,既是被告人又是受害者,且刘小怡的法定代理人远在陕西郊县农村,可能不能准时参加庭审。
为贯彻新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精神,切实保障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郑鹏飞及时联系信阳市团市委,从本案特殊性、法律依据等角度,阐明团市委派员作为合适成年人参加庭审的必要性。团市委高度重视,并向共青团河南省委汇报,决定委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成员白萍、方君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成员根据对刘小怡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情况调查,分析其犯罪成因,进行法庭教育,并为其罪行发表辩护意见,切实保障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据悉,新刑诉法改变了以往的“可以”性的规定,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规定了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时的替代机制即“合适成年人制度”,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具有丰富的经验,熟悉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从他们的角度出发对其进行教育,未成年被告人比较容易接受,也能感受到关爱,能使法制教育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刑三庭庭长朱虹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