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率,一个刺眼的词汇。

2012年年初爆出,2011年上海离婚率畸高,三对新人登记结婚对应就有一对“旧人”登记离婚。虽然在报道出现的第二日,上海民政部门立刻进行辟谣,但个别区,如闵行,离婚率创下历史新高,今年1月~7月,闵行婚姻登记中心共办理协议离婚1713对,比去年同期上升了13.98%。扎堆离婚,有点反常。

虽然很少有当事人明确告诉婚姻登记员,他们是为了买房而离婚,但看看“限购令”,却能一探他们离婚的真实目的。已有一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如果想再购买第二套房屋,将面临更高的首付款以及更多的贷款利息。已经有两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时不能买第三套房。于是,一些“聪明人”便想通过离婚、买房、复婚的办法规避“限购令”。闵行婚姻登记中心7月共为当事人出具无婚姻记录证明1113份,其中申请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的393份,占总量的35.31%。申请人在离婚后1个月内申请出具证明的有74个人,占婚姻状况为离婚的出具总量的18.83%。其中一部分夫妻,在办理离婚手续后仅两三天就要求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97.96%的人表示是因为购房而申请出具证明。为避限购而采取的假离婚,隐藏的购房风险和法律纠纷究竟有哪些?

“离婚房”变数多

案 情

王某(男)与李某(女)均为上海户籍。 2003年10月,两人在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2月,王某与李某购得一套产权住房,房屋权利人登记为王某与李某。 2005年6月,两人生育一女。 2007年3月,两人购得第二套住房,房屋权利人依然登记在两人名下。

2010年10月国庆假期的最后一个假日,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包括了“限购”。王某与李某名下已经有两套产权住房,属于限购范围,不可再购房,这打乱了他俩准备为女儿再购一套住房的计划。

经过他人的“点拨”,王某与李某决定使用假离婚的方式来规避限购令。 2011年1月,两人前往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后购买的两套房屋全部归女方李某所有,其余财产归男方王某所有;女儿归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这对夫妻的如意算盘是:房子全部归女方李某所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后,男方王某名下就没有房屋了,这样,男方王某就可以再购得一套房屋。待男方新的住房购买完毕后,再行复婚。2011年2月,婚后购买的两套房屋全部转移登记至女方李某名下。

2011年4月月底,王某购买了一套新的居住用房,房屋登记在王某和女儿名下,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

到此,这个案情将会有两种不同的走向,不同的方式结尾也会孕育着不同的法律风险。

情况一:

举证假离婚重新分财产

2011年4月月底,王某购买好新的住房后,要求与李某复婚,但是李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与王某办理复婚手续。随着时间的推移,王某明白了李某是不想再复婚,李某通过假离婚分得了大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假戏真做了。

法律分析:这是典型的由通谋离婚转化为欺诈离婚案例。

赵星海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2011年1月,王某与李某已经办妥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婚姻法》并无所谓可撤销、或者无效的离婚一说,即便当初王某与李某的离婚并非本意,但是法律给了双方共同前往民政机关复婚的法律救济。所以,现在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属于解除状态。

既然夫妻关系已经解除,那王某就财产问题如何救济呢?赵星海律师表示,对此,《婚姻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基于王某和李某在2011年1月在民政局签署的离婚协议只是为了规避限购令而作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并不是他们真正离婚及分割财产的意思表示,实际上王某并没有作出将两套房屋全部给予李某的意思表示。所以,王某可以在诉请法院宣布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理、子女抚养条款无效,要求法院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权。

但是,王某需要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王某如果主张离婚协议无效,需要证明当初双方离婚的行为是为了规避限购令而买房的假离婚。就法院而言,已经登记完成的离婚协议,并且房屋已经全部过户完毕,是以维持为原则,宣布无效为例外。所以,如何证明是假离婚,是这场纠纷的重点。

情况二:

复婚后新老房产无瓜葛

2011年6月,王某与李某顺利复婚,前往民政部门重新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春节期间,王某突然发现李某有暧昧短消息。王某便偷偷跟踪李某,发现李某与单位同事孙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2年5月,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套房屋。李某当庭表示,第一次民政局协议离婚之中,双方已经对第一次夫妻共同财产的进行了分割,合法有效。这三套房屋都是第二次婚姻之前的婚前财产。离婚诉讼只应当处理2011年6月至今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从法律角度而言,王某和李某经历了两段婚姻。

赵星海律师指出,这两段婚姻分别是:第一段婚姻是2003年10月至2011年1月;第二段婚姻是2011年6月至今。第一段婚姻以王某和李某双方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签署离婚协议,领取离婚证为终止的标志。在2011年1月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已经处分和区分了夫妻关系续存期间取得的两套房屋。也就是说, 2003年10月至2011年1月期间取得的两套房子,归女方李某所有。即便2011年6月,王某和李某复婚,也不能改变之前双方财产的处分和归属的变化。所以,对于第二次婚姻来说,女方李某名下的两套房屋属于其婚前财产;同理,在2011年1月离婚后,男方王某取得的房屋也属于其第二次婚姻的婚前财产。

法院处理第二次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原则上不会处理和涉及到第一次离婚的所签署的离婚协议。2012年5月,对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的案件,若王某希望最大化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应当另行起诉李某要求法院宣布2011年1月签署的离婚协议无效,重新分割之前两套房屋。两个案子同管其下,才能维护王某的合法权益。

律师释疑

离婚?假离婚?

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

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

一般而言,虚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通谋离婚,二是欺诈离婚。

通谋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

欺诈离婚,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就目前社会中发生的假离婚而言,夫妻双方原本意系通谋离婚的比例远远大于欺诈离婚的比例,但亦有不少情况,假离婚后,一部分人假戏真做将假离婚变成真离婚,转化成没有预谋的欺诈离婚。

避限购,这些招数最悬

在极个别售楼处,销售人员会忽悠被限购者,因民政部门与房管部门没有联网,办理的假离婚证,房管局也没有精力去查验真伪,因此可以通过这种情况混入不限购的行列。但是,无论是真办证假离婚,还是买假证假离婚,都有很大的风险。

招数一 真办证,假离婚

“真办证假离婚”从法律的角度实际上属于“真离婚”,这种离婚具有法律效力。夫妻双方如果为了买房而办理了离婚,之后如若无法复婚,对无房一方是一种巨大的身心和财产伤害,售楼处引导的这一招非常“缺德”。

无房一方离婚后买房,可能会涉及到办理贷款,其收入条件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能否申请到购房贷款,购房一方得事先需要考虑。若双方无法复婚,无房购房一方可能得一人承担还贷压力,搞不好会“人房两空”。

根据2011年8月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婚前全额付款购买的不动产,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另一方不能登记并领取房产的共同所有权证。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复婚后,未购房一方无法共享房产所有权。

我国的婚姻法规定,不办理复婚手续却在一起生活的男女双方构成非法同居。这将牵扯到子女抚养、上学落户等一系列问题,或会给家庭和谐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招数二 办假证,假离婚

有些销售人员还会建议购房者买假离婚证来避限购,更是不可取。按照我国法律,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都属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买卖“假离婚证”涉嫌构成“伪造国家公文印章证件罪”,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购房者办理的假离婚证一旦被查出,就构成骗购事实,所购房屋的产权登记会面临办不下来的问题。 (据《房地产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