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李秋艳 通讯员 孔晶晶

俗话说“千金买银,万金买邻”、“远亲不如近邻”。自古和睦相处是处理邻里关系最好的办法。但是现实中,邻里之间为鸡毛蒜皮的小事产生纠纷,有的老死不相往来,甚至最终引发民事甚至刑事案件的事儿也是层出不穷。

其实,这个时候我们要学会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而不是以暴制暴,最终酿成悲剧。

邻居门前建厕所 妨碍通行要拆除

案例:原告沈弘与被告孙强系两家房屋相邻的邻居,1998年秋,原告沈弘在自己老宅的基础上翻建房屋。同年年底,被告孙强也兴建自己现在的住房,但其并未按规划在老宅基础上翻建新房,而是擅自在原宅基的前方建房,导致被告孙强所建房屋与其门前的责任田距离缩短,原告沈弘的出行路变窄,又加上被告孙强在其房前左前方的位置建一厕所,该厕所正处在原告孙强的出行路口处,因此给原告的出行及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孙强限期拆除其在原告沈弘房屋左前方通行出口处所建的厕所。

说法:我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本案中被告未按照村镇建设规划在原宅基基础上建房,改变了原告的通行现状,致使原告通行出路变窄,尤其是其在所建房屋前方原告的通行出路处兴建厕所,加重了原告的通行难度,给原告的通行及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依法应当拆除。

建房挖地起纠纷 砸伤邻居获刑罚

案例:被告人王力与被害人李军在同一村民组相邻而居。2012年10月20日,王力在建房平整地基时,李军认为其挖过界了,双方遂发生纠纷,引起厮打。王力用砖头将李军腰部砸伤。经法医鉴定,李军外伤致相应部位软组织损伤,该损伤构成轻伤。在本案审理中,被害人李军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王力与李军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王力一次性赔偿李军经济损失人民币38000元。法院以被告人王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两年。

说法:相邻一方在自己的土地上挖地基、水沟、水池、地窖、水井等时,应注意对方房屋、地基以及其他建筑物的安全。本案只是因为相邻一方在挖地基时引起了小摩擦,邻里双方却大打出手,继而引发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王力与邻居发生纠纷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邻居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相邻排水闹纠纷 打架伤身又折财

案例:2010年3月,原告王倩将原旧房改建成新房,新房建成后,为方便排放生活污水,购买水管在原、被告两家相邻的通道里埋设地下排水管道,管道埋好后,被告李想以原告王倩改变了通道用途影响环境为由挖烂排水通道。2010年10月11日,被告李想挖排水通道时与原告发生厮打,致原告受伤,原告支付门诊治疗费120元,双方为此闹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李想赔偿原告王倩各项经济损失300元。

说法: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排水、通行问题,邻里之间应彼此照顾,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义务。原告王倩改建新房时,办理了房屋改建手续,在通道内埋设排污管道,并未影响被告通行,被告李想损坏了原告埋设的排污管道,其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参天大树挡住光 邻里对簿到公堂

案例:王磊和方刚是邻居,本来两家关系好好的。可是因为王磊家有一棵参天大树,大树枝繁叶茂,上面的枝丫部分长到了方刚家里,影响了方刚家的采光。于是,方刚要求王磊修剪自家的大树,可是王磊不乐意,这棵树有很多年,被他们家称为“福来树”,怎么说也不能动,时间一长,两家的矛盾不断升级。邻居方刚也经常会有一些破坏树的行为,于是,两家人大动干戈。一次矛盾中,王磊将方刚打伤,方刚起诉到法院要求王磊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说法:相邻各方修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时,必须与邻居保持适当的距离,不得妨碍邻居的通风和采光,否则就侵害了对方的相邻权,对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造成损害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在上述案件中,王磊家的树木枝丫在方刚的院中,对方刚确实产生了现实的影响和可能的危害,方刚可以以相邻权受到侵害请求司法救济。而不能因一时的冲动用暴力来解决问题。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