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吴未未 姜 伟)固始县一男子不满运砂车碾压乡村道路,企图借机收钱修路,与砂场业主发生纠纷,将砂场主打成轻伤。2013年4月10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四个月。

2012年7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在史灌河洪埠乡地段河埂以收钱修路为由,拦截一拉砂车要钱。在该河段开砂场的吴某怕影响其卖砂生意,遂出面阻拦。二人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斗。打斗中,赵某跑回家拿一根木棍击打吴某,将其手打伤。经固始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吴某手部第五掌骨骨折,构成轻伤。

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在家中被固始县公安机关抓获。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20000元损失,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