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日前,山东省原副省长黄胜涉嫌受贿案在南京开庭审理。检方起诉意见书显示,该案提起公诉金额为1223.922153万元,黄胜至少涉嫌21宗受贿行为。其中包括8宗“体制内”权钱交易,另有至少12位企业界人士被检方视为行贿人。(4月12日《21世纪经济报道》)

检方信息显示,目前仍有多位德州当地官员仍在履职,其向黄胜提供财物的行为,应由法院予以判定。也就是说,为了认定黄胜受贿,这些官员的行贿事实基本被检方作为证据采用。可反过来说,既然行贿事实被采用,为什么行贿人还可以照常履职?

受贿与行贿在刑事追究上的不平衡是个老问题。反映到其他方面,如媒体报道、案件侦查、检方公诉,焦点也多放在受贿的一方。它导致的一个结果是,行贿风险远低于受贿风险。然而,贿赂案例事因明明起于行贿,现在弄得行贿者毫无压力地施展诱惑,光指望受贿者矜持克制,想想就不靠谱。

(付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