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刚,新疆石河子市检察院监所检察科科长,参与推动浙江叔侄冤案的平反。
张飚,退休前是石河子市检察院检察官,被认为是浙江冤案平反的“幕后英雄”。张新燕 摄

十天前,3月26日,浙江省高院纠正一起错案,背负“强奸杀人”罪名、已服刑近十年的张高平、张辉叔侄被宣布无罪。

叔侄二人当年被判刑后,2005年张高平被送到新疆石河子监狱服刑。其间张高平一直喊冤,并引起石河子市检察院检察官张飚、魏刚等人重视。张飚他们分析案情后,一直坚持帮助申诉。他们的努力被认为是叔侄冤案能够平反的“催化剂”。

“他跟别人不一样”

《新京报》:你是什么时候了解到张高平的冤情的?

张飚:2007年,我们检察院监所部门到下面巡视,发现了他的冤情。

我们监所检察官有个任务,每个月都要参加监所的狱情通气会,在会上,管教提出,有这么一个犯人,情绪比较反常,很激动,老向别人诉说冤情。他的情绪容易影响别的服刑人员的改造。他们希望检察官能帮助做些工作。

《新京报》:张高平怎么引起了你们的注意?

张飚:我们发现,张高平这个人从来不要求减刑,符合减刑条件,他也不要求。他认为自己不是罪犯,罪犯才要求减刑。在监狱里,犯人见到我们,都要报告,自己叫什么名字,犯了什么罪……他从来不报告。他一直是这样一个状态。

《新京报》:当时就认为他可能存在冤屈吗?

张飚:我们当时主要从维护监狱正常的改造秩序角度,跟他谈话。

我们经常去,他就经常找到我们谈话,申诉冤情。接触多了,发现他跟别人不一样。别人也有喊冤的,作些安抚就平息了。但是他还是坚持。

《新京报》:你们是怎么帮助他申诉的?

张飚:刚开始收到申诉材料之后,就是向有关部门用“机要通道”寄送。寄了以后,没有消息。张高平就很着急,每次碰到我们就要问。

2008年,《民主与法制》发了篇文章,说的是河南一起凶杀案,后来平反了,提到一个证人叫袁连芳。正好张高平案里也有证人叫袁连芳。我们就很重视了,把有关情况向院里汇报。

我们进行了初查,获取了“两个”袁连芳的真实材料,然后向有关部门发函。(袁连芳后来被证实是协助警方诱供、逼供的“牢头”——编者注)

个人写信表明态度

《新京报》:帮助申诉,当时的把握有多大?

张飚:越往后,把握就越大。特别是发现袁连芳的问题之后,就更加坚定了我们的信心,认为这个案件是有问题的。

《新京报》:你后来还自己写信给浙江方面,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张飚:给他们寄了很多次材料,回答还是比较欠缺。后来我要退休了,就想督促一下,就写了信,就是想引起重视。

《新京报》:以个人名义写信,比单位发公函更有力量吗?

张飚:单位也在发函。不过公函的形式只能简单说明情况,不会表明态度。我个人写信就会说,希望你们能够重视。说明我的态度,让对方知道这个案子存在问题。

《新京报》:你反映了多少次?你退休的时候,事情到什么程度了?

张飚:五六次。我2010年年底退休,当时案子还是等待状态。

《新京报》:退休前,有没有去找张高平?

张飚:我去见过他,希望他坚持下去。

《新京报》:你退休之后,这个案子还有没有人管?

张飚:我们单位监所科的同事还在管,像魏刚科长,高晨啊,他们都在管。

《新京报》:为什么后来要让他找律师帮助?

张飚:事情拖的时间比较长了,他们承受的精神压力就比较大。后来我说,我们努力,你自己也努力。我就建议他哥哥找找律师。

《新京报》:你对翻案,当时的信心有多大?

张飚:了解案情之后,我心里就有数了。有个七八成把握。

(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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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探”为何 却办了“冤案”

“浙江叔侄冤狱案”曝光后,当年侦办此案的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预审大队大队长、“女神探”聂海芬备受关注。巧合的是,聂海芬曾接受过电视台的专访,讲述了其参与侦破此案时,如何在没有找到任何物证的情况下,通过“突审”、“指认现场”、“侦查试验”等,获得了“无懈可击”的证据。

据报道,聂海芬是“英模”,是当地著名的“女神探”。从相关介绍看,她是一位作风细腻、业务熟练的预审警官。可极其讽刺的是,恰恰是这位业务能力不凡的“女神探”,把张氏叔侄这起货真价实的“冤案”,办成了“铁案”。

既然张氏叔侄根本没有作案,就不可能有“无懈可击”的罪证;相反,这起案件存在明显的否定性证据及大量疑点。例如,叔侄俩的供述,在细节上并不吻合;被害人指甲里检出的DNA混合物,经检验排除了叔侄俩等。这些细节,本应引起侦查人员的反思和警惕。

可令人遗憾的是,事情却往相反的方向发展,冤案经过“女神探”精心打磨,开始变得“铁证如山”。经过“突审”及“狱侦耳目”协助,叔侄俩最终作出了认罪供述,而且经诱供、指供,供述开始与现场勘查一致;至于没有发现强暴的痕迹、物证,也经嫌疑人之口及法医的意见,得到了“合理解释”。

迄今为止,我们尚不知“女神探”在这起冤案酿成中究竟发挥了多大作用,该承担什么样的个人责任,但“神探”却办“冤案”这一事实本身,就足以发人深省。

也许,“女神探”的作为,仅仅是在履行预审员的本分,是想让刑侦人员破获的案件在证据上变得“无懈可击”,并无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动机。但本案在取证上,特别是在讯问、指认现场及使用“狱侦耳目”上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却是警方不容推卸的责任。

除此之外,这起冤案还极其深刻地警示执法人员:人皆可能犯错,“神探”也不例外,在侦查认识活动中,一旦陷入先入为主的思维定式,违法违规办案,则不仅会冤及无辜,而且会放纵坏人。

(毛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