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孔晶晶 罗 浩)因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雇员摔成二级伤残,雇主被判给付50多万元赔偿款。4月3日,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54541.39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系被告李某开设的白土厂的临时工人,2011年10月25日下午,原告经同伴相约去白土厂替被告往货车上装货,完工后天已黑,被告未在施工现场提供照明设施及上下车的扶梯,原告从传送带上下车时不慎跌落摔伤。原告因伤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经鉴定为二级伤残,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原告因伤支付医疗费共计37595.57元,被告在支付部分费用后便拒绝支付,原告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作为雇主,其未给原告提供适当的安全措施,未能组织好安全生产,有过错,且雇员是在从事劳务时受伤,故被告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在务工时,未能履行安全注意义务,也有一定过错,负次要责任。综上,原告自负20%的责任,被告承担80%的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