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施杰律师在本次全国政协大会上提交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将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的提案》。在施委员看来,与醉驾相比较,毒驾带来的社会危害,有过之而无不及。

“毒驾”的个案报道早已见诸报端,法学界乃至司法界有关“毒驾入刑”的讨论也由来已久,关注和呼声不亚于早年的“醉驾入刑”。《民主与法制时报》的统计显示,2011年见诸公开报道的毒驾事例就达250件,而施杰委员在会议上提到,2012年因毒驾引起的交通事故案例已经达到百起以上,为历年来最高。这反映了此类案件继续走高的态势。

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情况看,司机在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确实不亚于醉驾和飙车的严重后果。而早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全国征求意见时,确有不少学者主张在危险驾驶罪中加入“毒驾”的内容。不过,因为当时对醉驾是否入刑也存在较大分歧,相对发生率较低而检测难度和成本又较高的毒驾就没有进入正式议程,留下了缺憾。

从操作层面看,对毒驾的检测,当时也确实存在一些不容乐观的客观障碍和实践难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禁毒机构此前也没有实现“无缝对接”,匆忙入刑,确实会给司法带来诸多难题。

可以这么说,毒驾没有入刑,在当时的国情条件下,是刑事立法审慎原则的体现,也是一种实事求是的科学立场,无可厚非。

吸毒虽在一定程度上扩大着国内毒品的消费市场,但其成因却十分复杂。况且,自行吸食、注射毒品,终究属于“无直接被害人”(也就是没有危害他人或者社会利益)的行为,本质上无异于自伤自残甚至自杀,其本身也没有被纳入犯罪的范围。但毒驾行为则完全不同,它极易构成对民众的健康、生命及公共交通安全的危险。因此,吸食、注射毒品的驾驶人员,就成了对社会和他人利益具有现实危害可能性的吸毒者,对其毒驾行为予以及时的司法干预,就成为维护社会利益的必要。

现如今,毒驾引发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正不断攀升,社会焦虑也日益增强,公安部相关部门负责人曾明确表示,将以“零容忍”姿态全面排查包括驾驶人员吸毒在内的各类安全隐患。正如施杰委员所言,毒驾入刑已为欧盟、美国、加拿大等普遍实行,我国公安部门现已掌握了相关技术手段,在20分钟内便可鉴别吸毒者,因此,在执法操作层面上已经没有更大的障碍问题。

我们期待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能够积极总结实践经验、不断改进技术手段、完善办案制度,为“毒驾入刑”和后续既便利、又规范的司法操作积累更多有益经验,使刑事法律补充、完善“醉驾”的内容,来得更为顺利、更加及时。 (游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