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董 霞)监狱服刑人员,应端正态度,自我解剖,痛改前非,以实际行动,彻底与犯罪决裂,重新做人,而信阳监狱一服刑人员却不服管教,多次越墙脱逃。近日,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脱逃案,被告人魏某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零25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某因犯盗窃罪,1980年9月5日被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1981年5月25日被告人魏某从五一农场(现信阳监狱)脱逃,1982年4月24日被抓获,1982年11月6日被罗山县人民法院以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刑期自1982年11月6日起至1988年2月12日止。1982年12月17日夜晚,被告人魏某以上厕所为由,趁机翻越厕所墙逃跑。随后在湖北省武汉市等地以捡破烂为生。2011年10月29日,被告人魏某在其姐姐魏秀(化名)的陪同下到信阳市刑警支队投案自首。同日,被告人魏某被羁押在信阳监狱。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系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在服刑期间逃跑,其行为构成脱逃罪。被告人魏某的脱逃行为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以前,应当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处理。被告人魏某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魏某脱逃后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