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记者 张勇)记者日前从市招办获悉,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发改委、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订的《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13年起,凡在我市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子女,父母一方有合法职业和稳定住所(含租赁)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在学籍所在地参加升学考试,并与当地户籍考生享有同等待遇。

相关条件是,非本市户籍而在本市参加中考的应届初中毕业生,须有本市的正式学籍;非本市户籍的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和技工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参加高考,须具有本地学校的正式学籍。另外,这类考生参加中考时报名、考试和录取办法市教育部门制订;参加高考由省招办主管部门制订。

《意见》同时要求,教育部门要依据随迁子女升学考试人数,做好招生计划编制、考生报名组织、考试实施及录取工作;发改部门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员的服务管理,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居住等相关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