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张建霞)去年11月份,一个秋高气爽的中午,因董某、冯某二人在市内某商贸中心做生意,加之是周末,幼儿园放假,他们便将4岁的儿子董某某放在自家店铺门前自己跑回店铺经营生意。谁知玩性正高的董某某只顾蹲在路边玩耍,全然没顾及一场危险正向他袭来,这时由何某驾驶的一辆小轿车从背后将其卷入车底,由于董某某受伤严重,当即被送医院抢救治疗,经过5天抢救董某某才脱离危险,住院40余天,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经诊断为头外伤,全身多处皮肤擦伤等,经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车主何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某无责任。4个月后,董某某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后因赔偿事宜遭到推诿,今年4月份,幼儿董某某由其父母作为监护人起诉车主何某及其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董某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2余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车主何某驾驶车辆将年幼的董某某撞伤致残,有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凭,车主何某及其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均承认原告董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被告何某辩称先期支付的现金应从理赔款中扣除,后期治疗费可待后期治疗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理费用,二被告应予赔偿。故判决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董某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7.7万余元,车主何某赔偿原告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共计1.7万余元,其保险公司可按其与车主何某签订的机动车车辆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