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 男子被判强奸罪
信阳消息(董 霞)近日,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强奸案,当被告人许力(化名)接到法院下发的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书时,他后悔莫及地感叹一声“都是自己不懂法惹来的牢狱之灾”。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力,男,1982年6月2日出生,系罗山县山店乡某村村民,被害人郭女子(女,1984年7月1日出生)与被告人许力均系罗山县山店乡某村村民。2012年5月的一天夜晚,许力与郭女子在郭女子所在村民组一村民家吃罢晚饭后,郭女子与许力一起回家途中,在李家村窑厂北树林处,许力与郭女子发生性关系;时隔十余天后,许力在本村民组河边放牛时遇见郭女子,许力又与郭女子发生性关系。后郭女子怀孕并引产。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DNA检验鉴定,许力系郭女子引产胎儿生物学父亲的概率大于99.9%;经信阳市精神病医院对郭女子精神病及性防卫能力鉴定,郭女子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
许力一次性赔偿郭女子各项经济损失3000元,郭女子对许力表示谅解,建议人民法院对许力从轻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力明知被害人郭女子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许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双方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许力赔偿了郭女子的经济损失,取得对方的谅解,对许力依法酌情减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俩少年争执相约斗殴
六帮凶领刑
信阳消息(吴未未)俩少年因发生矛盾,分别邀请他人帮忙决斗,结果致一人轻伤。2013年1月31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对六名帮凶作出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孙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钱某、刘某、周某、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
2012年3月4日下午5时许,吴某与郑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发生矛盾,后吴某打电话找到聂某(已起诉)让其帮忙找人打架;郑某则找到被告人赵某、孙某、钱某、刘某、周某、周某某。双方约定在固始县黄河路启明星网吧门口聚众斗殴。殴打致郑某受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孙某、钱某、刘某、周某被固始县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周某某经固始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孙某、钱某、刘某、周某、周某某聚众斗殴,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钱某、刘某、周某、周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六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所在基层组织出具有关证明,愿意对被告人进行帮教,可以判处缓刑。综合以上情况,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