酝酿已10年之久的首部征信业法规终于出台。

中国政府网29日发布消息,《征信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已经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1月29日公布,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所谓征信业,是市场经济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行业。简单地说,就是收集个人信用信息的行业。国务院法制办、人民银行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条例》的出台,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

29日正式公布的《条例》明确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条例》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征信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

在个人征信信息的有效期上,《条例》将不良信息的保存时限设定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删除。 (据《东方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