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孔晶晶)男子婚后入赘女方,并在结婚前与女方所在的居民小组签订协议,约定将其户口迁至该居民小组,但不享有分配该组宅基地和农田的权利,即为“空挂户”,那么其是否享有分配该组土地补偿款权利?1月24日,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罗山县龙山乡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小组限期向原告张某、杜某、杜某晶每人支付土地补偿款51000元;驳回原告杜某光要求分配土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2日,原告杜某光和女友张某与被告居民小组签订协议,双方约定:被告居民小组同意原告杜某光、张某的户口迁到被告处,但原告杜某光今后在被告居民小组无住宅划分权和分得农田的权利,被告居民小组只承认原告杜某光在其处属挂牌户口,且今后被告居民小组卖田、卖地赔偿款项杜某光不能分得。同年3月13日,原告杜某光与女友张某结婚,于2001年生一子,取名杜某,又于2008年生一女,取名杜某晶。四原告的户口均落在被告居民小组处,原告张某保留有被告原分的责任田。

另查明,2009年和2010年,政府征用被告居民小组土地,被告经群众代表研究,并经村民大会通过,2011年年底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分配土地补偿费51000元,但未分配给四原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杜某光虽在被告确定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时已将户口迁入被告处,但其与被告约定其户口为挂牌户口,且一直未分得被告的责任田地,不应具备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其要求被告分配土地补偿款,不予支持。被告确定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时,原告张某、杜某、杜某晶的户口均已在被告组,其户口属原始取得,原告张某有被告分得的田地,杜某、杜某晶系其子女均在被告处居住生活,应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其要求被告支付相应份额本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