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见习记者 李秋艳 通讯员 孔晶晶 罗浩)农村养狗本是为了看家护院,但狗却将前来收购板栗的乡邻咬伤,主人为此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失。2012年12月28日,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孙明(化名)赔偿原告黄伟(化名)医疗费2080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黄伟与被告孙明均系罗山县楠杆镇张庙村前后村邻,2012年9月20日上午,原告到被告家里收购栗子,原告来到被告家大门外时,被告说了两遍“没有栗子”,可是原告依然直闯被告家院中,刚进被告家门,被告喂养的狗就挣断链子猛扑过来将原告右腿咬伤。原告为此支付医疗费2080元。原告找被告和有关部门调解,被告拒不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到被告家里收购板栗,被告的狗挣断链子将原告咬伤,原告因伤开支的医疗费2080元,作为动物饲养人的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庭审中被告未提供损害是因原告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证据材料,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