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进行二审宣判,即对糯康等6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故意杀人、运输毒品、绑架、劫持船只案的上诉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对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的死刑判决,维持并核准对扎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维持对扎拖波有期徒刑八年的判决。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糯康等6名上诉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罪名及刑罚规定,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劫持船只罪、绑架罪。其中上诉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的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劫持船只罪、绑架罪;扎西卡、扎波的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劫持船只罪、绑架罪;扎拖波的行为构成劫持船只罪。原审判决认定罪名准确。6名上诉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均应依法予以严惩,并应依法对原审45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