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起,中国将停止使用第一代居民身份证。警方提醒,还没有办理二代身份证的人员应尽快办理,否则将带来许多不便。(12月23日《北京青年报》)
如今身份证使用的范围已越来越大、频率越来越高。不过在身份证更新换代之余,无论是一代证,还是二代证,其本身的“身份”,很大程度上都仍只是一种“义务证”,而不完全是“权利证”。
在现实生活中,需要使用身份证的场合不断增加,但绝大多数情况下的基本使用方式与目的都仅仅是证明真实身份。出示身份证是被要求结果,其作用主要在于借此“减少或避免某种潜在的麻烦或嫌疑”。反过来,一旦当我们试图按照《身份证法》规定的,希望通过出示身份证,证明自己“国家公民身份”,并享受“公民合法权益”时,又会发现,身份证实际上并没有太大“用处”,尤其是当身处非户籍所在的异地时,还会带来负面的效果——无权享受当地的一些基本公共服务。这诚如新华社日前一篇针对流动人员“异地现象”报告所指出的,“异地医保报销、异地办理准生证、异地结婚登记、异地退休养老等,贴上‘异地’
标签,似乎都成了百姓生活中的‘难办之事’”。
这样一种“义务证”而非“权利证”的身份证,表明它虽然在外在的形式上已经“换代”,但内在的根本内涵——“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还远没有真正实现彻底“换代”,依附于现行户籍制度下的身份证,主要身份功能仍是管制、负担意义上的“供人使用”,而非服务、享受意义上的“为己使用”。我期待,伴随户籍改革的“加快”,身份证的“身份”换代也能尽快实现,真正从“义务证”走向回归“权利证”。 (张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