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胡 炜 吴未未)三名未成年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以租车下乡为幌子持刀抢劫一出租车司机夫妇。2012年12月21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对其中的两名未成年人作出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洪某、李某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两年,并处罚金。

2012年5月18日晚,被告人洪某、李某伙同蔡某(未满14周岁)经预谋,在固始县城关一厨具店内购买三把刀具,后三人在固始县城关国源超市门口拦乘季某(女)司机的出租车,谎称去固始县武庙集乡。季某因不熟悉路,便和丈夫赵某一同前往。

季某驾车行至S339省道武庙集乡余楼村路段时,被告人洪某谎称下车方便,让季某停车。洪某下车后转到驾驶室外拉开车门,把刀架在季某脖子上说“抢劫”,另一未成年人蔡某把刀架在季某脖子上,当场抢走现金185元、诺基亚7310C型直板彩屏手机一部。

在三人实施抢劫过程中,季某丈夫赵某跑出车外呼救,被告人李某持刀追撵,赵某掉进路边水沟内,导致腰部和腿部受伤,李某未追上。三人又回到车上,把刀架在季某脖子上,强迫其驾车行驶至豫皖高速收费站附近。三人下车,并抢走黑色晶奥牌倒车显示器一个。

2012年5月19日,三名案犯均被固始县公安局抓获。经法医鉴定,赵某右髌骨前表皮肤剥脱;L1椎体压缩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经法医鉴定,被抢手机价值60元、显示器360元。案发后,已追退150元现金、手机给被害人。

经协商,被告人洪某、李某的亲属分别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0元、25000元,取得了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属共同犯罪。两被告人作案时都未满18周岁,应当减轻处罚。两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