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见习记者 王洋 通讯员 余波)因担心邻居建房用挖掘机挖地基影响自家房屋安全,一女子阻止邻居施工,结果被对方咬伤手指,造成一指骨折。12月11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康某对原告杨某的损害承担70%的责任,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139.45元;杨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法院查明,原、被告居住紧邻。2012年3月30日,被告康某在紧邻原告杨某的房屋北山墙根处建新房。在开挖地基时,被告用挖掘机施工。原告杨某怕机器施工影响自家房屋安全,便上前阻止并建议被告人工作业。理论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进而厮打,双方均有不同程度伤害。杨某右手小指被对方咬伤,造成小手指近端指骨骨折。

事件发生后,杨某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杨某伤情系右手第5指骨近节骨折,医院遂对其进行切开内固定手术。杨某共花费治疗费3741元。另查明,殴打事件发生后,固始县公安局分别以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将杨某行政拘留3日,康某行政拘留5日。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康某本系邻居,应当建立和谐的邻里关系。双方因建房产生矛盾,引起互殴,均有责任。原告手指受伤骨折,有相关医疗证明和鉴定结论证实,且系在与康某厮打过程中造成,公安机关已做过行政处理,法院确认。鉴于双方均有厮打行为,故对受伤结果均有过错。其中康某作为致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杨某亦有过错,承担次要责任。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被告康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