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通讯员 吴未未 王俊仁)固始县一男子拾得他人一张附有密码的银行卡,见财起意,在自动取款机上当场取走卡内现金20000元,不料此举构成犯罪。2012年12月13日,固始县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法院查明,2012年1月20日,被告人吴某拾到郑某的一张遗失的农业银行卡,卡背面注有银行密码。被告人见财起意,便在自动取款机上当场取走现金20000元,归个人使用。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向侦查机关退出赃款2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走他人数额较大现金,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全部退回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