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丈夫婚前购房数年升值4倍

1999年,家住顺德大良的黄先生早在结婚前,就以按揭方式购买了伦教一楼盘的房产,该房屋的成交价为30.3万元,黄先生当时已经支付了首期款,并向银行还贷了大部分的本息。

黄先生与伦教市民卓女士相识并热恋两个月后,于2007年12月登记结婚,结婚时,这套房产已经升值到100万元,半年多以后,婚后夫妻双方又共同向银行偿清了购房的本息余款共2万余元。截至目前,这栋原价30.3万元的房子已经猛涨了4倍多,经鉴定该房屋已升值到了125万元。自从黄先生买下这栋房产开始,房产证上就一直是自己的名字。

令人惋惜的是,这对夫妻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丈夫认为没有和好的可能性故要求离婚。诉诸法院后,夫妻两人也对该房产的归属问题争论不休。

焦 点:

婚后共同还贷房产怎么分?

据法律人士分析,关于黄先生名下的这栋房产的分割问题,存在两大争议焦点,其一是房产的归属权是否应发生变化。

首先,黄先生婚前通过自己的努力,支付了首付已经大部分房款,房产证上也是自己的名字。但是婚后妻子也帮助过丈夫共同还贷,按常理来说这套房子也有妻子的功劳,那么到了离婚时,妻子是否也应该享有房产的部分产权呢?

第二大争议焦点,是房屋增值的部分该如何计算。众所周知,黄先生的这套房产放了几年后就升值了4倍多,但这一事实建立在双方共同还贷时所对应的房屋成本基础上的。也就是说,房屋增值也与妻子的付出有关,离婚后的妻子该得到多少房屋增值方面的部分呢?

法 院:

产权不变但男方应支付补偿

顺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最新出台司法解释,此种情况,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而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补偿。所以,黄先生与卓女士离婚后,位于伦教某小区的这栋不动产产权仍归黄先生所有。但是,黄先生要向卓女士支付两类补偿:一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二是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

这两部分该怎么算呢?第一类的补偿很简单,即双方共同还贷总额的一半,即为1万余元。

至于婚前房产的财产增值部分,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对此也做了规定。为了准确性,法官用一个公式对其进行了表述,即婚后共同还贷额所对应的增值部分=共同还贷额/房屋成本(实际购买价+还款利息+装修成本)×房屋增值(自结婚至离婚时)。

公式看起来比较复杂,但理解起来却非常简单,就是妻子为房屋的成本付出了多少,就应该得到多少房屋增值部分的补偿。  也就是说,卓女士应得到房屋增值部分3万余元,合计共应得到黄先生房产方面的补偿金4万余元。

(据中新网)